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202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行政裁决工作队伍建设,严格行政裁决办案人员资格管理,落实行政裁决责任制,规范开展专利行政裁决。

办案人员应当持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办案资质证件。办案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