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2024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向当事人指定不少于十五日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批准。该举证期限自当事人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算。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延长,并通知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