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2024年) 第二章 行政裁决 第三节 证据 第五十三条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2024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二章 行政裁决 第三节 证据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就专门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合议组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约定鉴定费用承担方式;对合议组认为不需要鉴定或者鉴定费用协商不成的,不进行鉴定;仅对确定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合议组指定鉴定人。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合议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合议组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参加口头审理的,鉴定人应当参加口头审理。经合议组书面通知,鉴定人拒不参加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事实认定依据。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