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2024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查阅、复制、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办案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字或者盖章。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办案人员在笔录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