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202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交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没有固定住所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交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案件。被请求人申请延期的,应说明理由,是否准许,由合议组决定。

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