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2024年) 第二章 行政裁决 第一节 办案程序 第十六条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2024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行政裁决 第一节 办案程序 第十六条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向请求人释明,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请求人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材料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立案。逾期未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立案。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