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202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书期间提出,受理或者立案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管辖权异议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异议成立的,作出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决定;异议不成立的,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的决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专利纠纷案件不属于该部门管辖的,不予立案。若立案后发现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作撤案处理;同时,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移送前告知请求人。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专利纠纷案件不属于该部门管辖的,不予立案。若立案后发现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作撤案处理;同时,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移送前告知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