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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单位)代码标准(2001年)

发布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 已失效
ZC 1 引言 1.1 总则 1.2 制定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代码标准的基本原则 1.2.1 先进性原则。所制定的标准应当符合国际上先进技术发展的方向,能够满足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业务的发展需要。 1.2.2 简单实用原则。所制定的标准应当简单实用,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情况,实施成本低,便于执行。 1.2.3 开放性和易维护性原则。所制定的标准应当具有开放性和易维护性,便于修订和扩充。 1.2.4 充分借鉴已有标准原则。对已有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原则上应当遵循和采用。不能直接使用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经修改使用。 1.3 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代码标准原则: 1.3.1 代码唯一性、固定性原则。专利申请人代码和专利权人代码都是唯一的和固定的。确定一个代码只对应一个申请人或一个专利权人的规则,每一个代码不随它的拥有者的法律意义的消… 1.3.2 代码的编码方式实用性原则。依据本标准的条款1.2.2项,代码的编码方式既要有利于管理部门内部的编定、实施、管理和维护,又要有利于外部人员和机构在了解、使用上的便… 1.3.3 持续改进原则。本标准应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完善,有利于用户使用。 1.3.4 专利术语规范性原则。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代码标准涉及的相关术语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赋予规范注释并公之于众,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享有对专利术语的唯一和最终解释权。 1.3.5 代码使用延续性原则。专利权不发生转移或继承时,专利权人代码直接沿用专利申请人代码。当专利权发生转移时,被依法重新确认拥有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仅在不具有自己的专利申… 2 适用范围 4 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单位)代码标准 4.1 编码规则 4.2 代码的赋予和管理 5 代码管理者的责任 6. 颁布和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实施。 6.1 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单位)代码标准的颁布本标准于2001年11月1日颁布。 6.2 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单位)代码标准的实施 6.2.1 标准实施本标准于2002年1月1日正式实施。如果需要变更,则通过本标准的修正案另行通告。 6.2.2 标准监督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监督标准的实施。 6.2.3 标准改进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对代码管理者提出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将制定新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单位)代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