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标识标注办法(201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