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 第十一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合格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准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经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补正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不予登记通知书》。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