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实施许可的期限届满或者提前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或者订立解除协议后30日内持备案证明、解除协议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