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2011年) 第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当事人延长实施许可的期限的,应当在原实施许可的期限届满前2个月内,持变更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变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其他内容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