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建议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指明下列各项:

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目的需要给予强制许可;

建议给予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以及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建议给予强制许可的期限;

指定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电话;

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