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3年) 第四章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三十三条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三十三条 经审查认为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不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 专利权人对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