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章 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应当对专利代理机构作出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对专利代理师作出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报送调查结果和处罚建议,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