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专利代理师 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按照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其聘用的专利代理师订立劳动合同。专利代理师应当受专利代理机构指派承办专利代理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七条 专利代理实习人员进行专利代理业务实习,应当接受专利代理机构的指导。 第二十八条 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的,应当自执业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执业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专利代理师从专利代理机构离职的,应当妥善办理业务移交手续,并自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