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 第十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 第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章程、合伙人或者股东等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同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变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生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