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年检材料: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
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报告;
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财务报表;
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反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内容。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
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报告;
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财务报表;
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反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