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专利代理人的执业 第二十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专利代理人的执业 第二十条 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不具有专利代理或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在专利代理机构中连续实习满1年,并参加上岗培训; 由专利代理机构聘用; 颁发时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品行良好。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