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2名以上由专利代理机构派驻或者聘用的专职专利代理人;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资金; 办事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办事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和“办事处”组成。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