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条例(2018年) 第三章 专利代理执业 第十六条 专利代理条例(2018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专利代理执业 第十六条 专利代理师应当根据专利代理机构的指派承办专利代理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师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