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被处罚的专利代理机构对中国专利局撤销其机构,被处罚的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