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专利局给予撤销机构处罚:

申请审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未经审查批准,或者超越批准专利代理业务范围,擅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的;

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