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 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已批准的专利代理机构,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在一年内仍不能具备这些条件的,原审查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建议中国专利局撤销该专利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