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2019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本办法对应试人员给予本场考试成绩无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三年不得报名参加专利代理师考试、撤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处理的,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本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对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本人,并将有关证据材料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