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应试人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