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于应试人员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行为受到处理的有关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考点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