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考点知识产权局应当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工作,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参加考试的;

命题人员从事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授课、答疑、辅导等活动的;

发现报名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证件等行为而隐瞒不报的;

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座位及考场的;

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者传出考场的;

纵容、包庇应试人员作弊的;

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试题答案的;

在接送试卷、保管试卷、巡考、监考、阅卷等环节丢失、严重损毁试卷或者答题卡的;

外传、截留、窃取、擅自开拆未开试卷或者已密封答题卡的;

泄露试题内容的;

偷换、涂改答题卡或者私自变更考试成绩的;

组织或者参与考试作弊的;

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私利的;

对应试人员进行挟私报复或者故意诬陷的;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违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