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行为的,应当在考场记录单中写明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况和采取的处理措施,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和总监考人签字。

对应试人员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证据,并填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