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0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成立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负责审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和确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其成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有关人员以及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