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拒签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应当填写收据暂留保管。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