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2/3。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参加远程教育;
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参加远程教育;
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