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