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24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查询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

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撕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

因扰乱查询、复制秩序导致不动产登记机构受损失的;

滥用查询结果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