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2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符合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件的申请不予查询、复制,对不符合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件的申请予以查询、复制的;
擅自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
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
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不正当活动的;
未履行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安全保护义务,导致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毁损、灭失或者被他人篡改,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