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2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材料,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
不动产的自然状况;
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
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不动产的自然状况;
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
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