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24年) 第四章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利害关系人查询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 第二十条 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材料,查询相关不动产登… 第二十二条 受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当事人委托的律师,还可以申请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 第二十三条 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五条 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按照本办法申请查询的,应当承诺不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用于其他目的,不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并承…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