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六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五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五十一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六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五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灭失的材料等,申请注销登记: 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 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