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五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五节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五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四十五条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第四十六条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