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

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分割、合并协议;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