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