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二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二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材料; 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