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