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