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海域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海域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