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六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六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 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第六节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