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五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五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五节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