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擅自复制、篡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
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强制要求权利人更换新的权属证书。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擅自复制、篡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
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强制要求权利人更换新的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