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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四节

第五章 其他登记

第四节 查封登记

第九十条 人民法院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九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 第九十二条 查封期间,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查封登记。 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等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参照本节规定办理。
第八十九条 目录 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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