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